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毕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81********,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哈尔滨市**街**,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同年5月1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8月1日、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1日、11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毕某某系**公司**,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在其担任该公司的哈尔滨市**街**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张某某将黑河市**公司、**公司存放在公司的南岗区**街、香坊区**街库房内的**紫皮糖745箱、**巧克力糖139箱、**威化200箱、**巧克力沙状糖111箱、**糖53箱,私自运走后贩卖给糖果零售商,非法获利。经鉴定:被告人毕某某贩卖的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71,930.00元。
经侦查,2019年3月26日平房公安分局平新派出所将被告人毕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毕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在担任**仓库**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公司、**公司在香坊区**街和**街库房俄罗斯糖果的违法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毕某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合同、黑河市**公司提供的公司库存丢失表、**公司提供的丢失商品的数量以及价值、毕某某的劳务派遣合同、**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黑河市**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王某甲、徐某某、王某乙、牛某某、李某某、齐某某、赵某某、王某丙、迟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平房区价格认证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其管理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毕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飞
2019年12月27日
附:
1. 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