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874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庄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新蚌埠路**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毕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蚌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水路交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毕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31.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4.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健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226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_补充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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