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21990********,汉族,中专毕业,鹤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住鹤壁市淇滨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21984********,汉族,专科毕业,鹤壁市**酒店员工,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住鹤壁市淇滨区**路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7年8月21日晚,因淇滨区**小区工程材料款纠纷,被害人谈某某和李某某在淇滨区**商场附近遭到数名男子的拦截和殴打,之后,被告人毕某某等人将谈某某带至毕某某位于**路的**二手车办公室进行看管。22日18时许,谈某某于被转移至**路**宾馆,毕某某指使被告人马某某在宾馆继续看管谈某某。期间,谈某某向周某某、史某某等人求救,在周某某的斡旋下,谈某某于8月24日凌晨02时许被释放。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毕某某到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2020年8月12日,毕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谈某某30000元,谈某某对毕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毕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毕某某应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以下简称**鹤壁分公司)实际控制人韩某某的要求,在**鹤壁分公司与鹤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联系鹤壁**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某(另案处理)向**鹤壁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金额816379.34元,可用于抵扣税款数额130620.66元。
(二)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毕某某向鹤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公司)销售了建筑模板和方木286152元。2019年5月至6月,在鹤壁**公司与鹤壁**公司、鹤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毕某某联系鹤壁**公司、鹤壁**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某向鹤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虚开金额547964.58元,可用于抵扣税款数额71235.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毕某某及同案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马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73916.9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红新
检察官助理:李 帅
2020年10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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