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毕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4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中山区**园**(户籍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6月期间,张某(已判决)从被告人毕某处承租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远洋时代城B区1栋-1-20栋公建用于经营“森林之城”电玩城。在征得毕某同意后,张某在电玩城内摆放鱼机、玛丽机、森林舞会机等12台设备供客人赌博。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电玩城内的鱼机、玛丽机、森林舞会机是国家明令禁止设置和使用的具有退币、退钢珠功能或具有上分、扣分、加分等荧屏记分功能或具有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功能或具有插卡记分功能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2019年9月20日18时,侦查人员在大连市联合路锦江之星401房间将被告人毕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赌博机认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毕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的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场地,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
检察官助理:邵磊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毕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98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刑事判决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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