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母某某故意伤害罪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母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0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于2020年5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母某某在宣威市**乡吃烧烤的过程中被人殴打,后母某某打电话给吴某让其带人到**乡殴打刘某乙,并安排徐某某(在逃)开车去接应。后徐某某开车载吴某、张某、李某、代某某、朱某甲、袁某某、朱某乙(七人另案处理)等人到**乡,徐某某、张某在车上等候接应,其余被告人进入“****烧烤”夜宵店内殴打刘某乙,并用刀杀伤刘某乙。2019年9月17日,经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评定,被害人刘某乙之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刘某甲、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某邀约他人殴打被害人,并导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誉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