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074号
被告人殷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村**组**号,现租住合肥市肥西县**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4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盗窃于2011年9月23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乡**村**号,现租住上海市奉贤区**小区**梯**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6********,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组,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小区**号**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高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4********,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庄**号,现租住合肥市瑶海区**花园**栋**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殷某、余某某、高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9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应金某某邀集,伙同赵海波、张伟、金某某、李涛(均已判决)强行将被害人胡某某从滁州带至合肥市瑶海区万达广场2号写字楼706室内索要债务。11月20日凌晨,金某某打电话邀约被告人殷某、高某、余某某、陈伟航(另案处理)前来帮忙看管被害人,期间,被告人张某、殷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高某威胁被害人还钱。11月20日傍晚,被告人张某、殷某、高某、余某某随金某某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记录;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殷某、余某某、高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殷某、余某某、高某为帮助他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殷某、余某某、高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珠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872154****
被告人殷某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25560****
被告人余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852131****
被告人高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6514****
2.案卷2册和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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