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殷某甲,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县**乡**村**组**号,现住合肥市蜀山区**小区**栋**室。被告人殷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殷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9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3日、10月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甲自2012年以来,通过虚构其个人身份信息、婚姻和家庭经济状况等事实,营造其经济条件优越的假象,骗取被害人赵某某、殷某乙和田某甲信任。殷某甲先后编造多种理由骗取赵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17411元。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殷某甲于2012年6月结识被害人赵某某。殷某甲编造其为深圳航空公司空姐、在深圳有三套房产等事实,获取赵某某信任。2014年7月至10月,殷某甲以变卖深圳房产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税、中介费为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490000元。案发前,殷某甲归还赵某某人民币56000元。
被告人殷某甲与被害人殷某乙系同学关系。2015年10月,殷某甲以介绍男朋友为名,将其在微信上虚构的“程某某”推送给殷某乙,后又虚构“唐某某”推送给殷某乙。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殷某甲借“程某某”、“唐某某”身份先后以周转资金、赔偿医药费、归还车贷、缴纳保证金和罚款等理由骗取殷某乙人民币658800元。
被告人殷某甲于2013年结识被害人田某甲。殷某甲编造其为深圳航空公司空姐、丈夫为江淮汽车4S店老板、在合肥有多套房产的事实,获取田某甲信任。2016年8月,殷某甲以介绍男朋友为名,将其在微信上虚构的“唐某某”推送给田某甲。殷某甲借“唐某某”身份先后以买车、叔叔和婶婶亡故等理由骗取田某甲钱款;2016年10月,殷某甲又在微信上虚构了“大可”身份,以炒股为名多次骗取田某甲钱款。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殷某甲共骗取田某甲人民币2469000元。2016年10月至2020年1月,殷某甲陆续归还田某甲人民币503889元;其中,案发前归还田某甲人民币444389元。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殷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流水、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档案馆证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未入职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田某乙和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殷某乙和田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录音资料、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311741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玮嶷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殷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散页壹张,光盘肆张,U盘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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