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事实
(一)2018年1月16日上午,被告人殷某甲伙同殷某乙、殷某丙等人密谋开着一辆白色小汽车到吴川市**镇窃取摩托车,他们在**镇**酒家门口处发现有辆白色的船仔五羊牌摩托车没有防盗锁,于是由殷某甲和殷某乙就戴上一次性口罩将该车窃走。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窃取的摩托车价值大写人民币肆仟伍佰壹拾柒元正(¥:4517元)。
(二)2018年1月25日中午,被告人殷某甲伙同他人到吴川市**镇**路吴某某才出租屋窃取停放在一楼大厅的一辆白色船仔摩托车,由殷某甲掏出工具将该辆摩托车窃走。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窃取的摩托车价值大写人民币陆仟捌佰陆拾捌元正(¥:6868元)。
二、抢劫事实
2018年1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殷某丙伙同殷某乙、殷某甲密谋到吴川市**镇窃取车辆,他们在**镇**大道**店门口空地处发现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趁没人看管之机,殷某乙从身上拿出撬批去窃取该摩托车,殷某甲停车载着殷某丙在一旁接应。殷某乙撬开摩托车的车头锁后,被店主李某某及车主冼某某发现追赶,殷某乙随即跳上殷某甲的摩托车准备逃跑,李某某上前抓住殷某乙的衣服并大叫抓贼,殷某乙和殷某丙随即反抗,殷某乙用拳头及撬批而殷某丙用拳头一起将李某某的手臂打伤。殷某甲为了逃跑,继续驾车逃离,将李某某拖了几米远后导致双方一起跌倒,李某某又被擦伤左脚。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抢劫罪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媛霞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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