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奎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0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住奎屯市天北新区**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奎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于2016年10月份以盈利为目的,给奎屯市**有限公司法人魏某某加工北山羊头骨连两根角,收取魏某某600元加工费(以50件汇源牌矿泉水和5箱绿茶充抵)。2016年为奎屯市**眼镜行法人葛某某加工一个盘羊头头骨连两根角(未收取费用,该物品一直存放在犯罪嫌疑人殷某某店内)。经鉴定,北山羊头骨连两根角,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北山羊羊角。盘羊头头骨连两根角,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盘羊羊角。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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