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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刑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1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代表,非××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现住湘潭市岳塘区**小区。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湘潭市**服装厂于2015年2月15日被湘潭高新区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征收,并由湘潭市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实施征收。2018年12月18日,湘潭市**服装厂已向湘潭市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移交了服装厂房屋、土地。湘潭市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委托湘潭**工程有限公司拆除了该服装厂地块上的房屋,于2020年1月开始对该服装厂地块进行场平、覆绿,并为安全文明施工在该地块上临时搭建了围挡,围挡内有大量建筑垃圾尚未处理。

被告人殷某某系原湘潭市**服装厂职工。2020年4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通过唐某某认识了高新区和平小学的工地负责人彭某某、皮某某,得知二人需要购买建筑垃圾回填工地,因考虑到自家经济困难,遂临时起意欲偷卖建筑垃圾贴补家用。于是,殷某某便同彭某某等人谈价,将原湘潭市**服装厂内的建筑垃圾以50元/车(挖机及货车费用全部由买方承担)的价格卖给彭某某等人。当日下午,殷某某先赶到原牡丹服装厂工地,用手拧开该工地上围挡上的铁丝,拆卸了两块挡板,后指挥买方雇请的挖机及货车司机拖运该厂空地内的建筑硬块、破碎的混泥土硬物、红砖等至高新区和平小学工地,一直拖运至次日下午6时,共拖运了160车。之后,皮某某通过彭某某的手机银行账户向殷某某转账支付了人民币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将犯罪所得的8000元已全部退还给被害单位,并已修缮了原牡丹服装厂内破坏的覆绿网、围挡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湘潭市**服装厂征收拆迁相关证据材料、记账页、手机银行转账记录、现场照片若干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彭某某、皮某某、宋某某、唐某某、郭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修缮了破坏的覆绿、围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琴

检察官助理刘慧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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