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7********,汉族,文盲,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6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017年春季,被告人段某某先后两次在无任何林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过路的装载机和农用四轮机(带旋耕机)将靖边县海则滩镇掌高兔村卜伙场组段某某自家宅基地西侧的林地推毁,随后逐年种植了西瓜、玉米、洋芋等农作物。
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毁林面积为1.0452公顷(15.678亩),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现场主要植被为散生杨树、沙柳和杂草。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段某某主动到靖边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量刑建议书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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