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19〕51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禹州市***乡**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19年11月28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9年12月23由我院决定逮捕, 2019年12月28日由内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七里坪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河南省汝州市人刘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段某某一起到内乡县七里坪乡开矿,因矿山手续不全,不能使用炸药,导致施工缓慢。2018年5月段某某介绍蒙某某(另案处理)到该矿场干活,自己离开该矿。2018年9月该矿因非法储存、使用爆炸物被公安机关查获。段某某得知后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想到刘某某还欠自己部分支出及工钱,遂生歹念,办理电话卡注册微信,使用刘某某的微信图像及昵称,以刘某某的身份微信联系蒙荣尔,以让蒙某某交钱充当保证金及协调关系为由,2018年10月6日至2018年10月18日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蒙某某8000元自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用他人身份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业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在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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