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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盗窃起诉书公开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村(户籍地:黑龙江省克山县**镇**委**组**号)。2006年7月17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21时许,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新天地正门,被告人段某某扒窃被害人王某某右侧兜内携带的一部iPhone X手机(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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