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97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路**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凌晨1时42分许,被告人段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路**餐吧工作期间,趁被害人王某某醉酒且在吧台睡着之机,盗走王某某放在吧台上的一台iPhone XS Ma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92元)。当日13时许,段某某将该手机转卖到顺德区容桂街道**路**号手机店。
2019年10月17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顺德区容桂街道**公寓**房抓获段某某。
破案后,上述手机被依法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对被告人段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秀琳
检察官助理 冼丽红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重庆市永川区**路**号**号,联系方式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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