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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161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1********,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4月份,冯某某伙同孔某某、张某甲(均已判决)从临汾市尧都区河汾路***小区对面人行横道的地沟里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共360米,将赃物以1000余元的价格卖给临汾市尧都区**回收站的老板被告人段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3800元。

2、2014年5月份,冯某某伙同张某甲(均已判决)从临汾市尧都区河汾路****小区对面人行横道的地沟里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共100米,将赃物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临汾市尧都区**回收站老板被告人段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4500元。

3、2015年7月20日左右,冯某某伙同孙某某、孔某某(均已判决)在临汾市尧都区贡院街***附近地沟里盗窃正在使用的5根电缆线,将赃物以1000余元的价格卖给临汾市尧都区***回收站老板被告人段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为4500元。

4、2015年8月6日1时许,孙某某开车拉着冯某某、孔某某、张某甲(均已判决)临汾市尧都区贡院街**附近地沟里盗窃正在使用的6根电缆线,将赃物以1820元的价格卖给临汾市尧都区**回收站老板被告人段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为5400元。

5、2015年8月7日1时许,冯某某伙同孙某某、张某甲(均已判决)开车在临汾市尧都区贡院街***附近地沟里盗窃正在使用的5根电缆线,将赃物以1330元的价格卖给临汾市尧都区**回收站老板被告人段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为4500元。

6、2017年4月3日,张某乙和赵某某(均已判决)开车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市政沟道里盗窃电缆线286米,4月5日张某乙和赵某某开车到陕西省韩城市芝川镇***附近盗窃电缆线210米,将两次盗窃的赃物以24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段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38830元。

7.2017年4月26日,张某乙(已判决)开车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南湖公园西广场**盗窃电缆线22米,将赃物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段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0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买卖,价值18231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俊龙

2018年5月2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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