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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寻衅滋事案起诉书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住耿马自治县******号,有前科:1999年犯抢劫枪支、弹药罪;抢劫罪,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经减刑于2010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分别由段某某一方和李某甲一方在耿马自治县孟定镇经营的两家沙场因经营发生纠纷,李某甲的哥哥李某乙在沙场持刀将段某某、李某丙砍伤,段某某的女婿韩某某当即报警。段某某因担心得不到赔偿,随即擅自让韩某某联系拖车将李某甲的小松PC220-8型挖掘机1台和彭某某的卡特320D型挖掘机1台拖至自己的停车场非法扣留。后李某甲多次找段某某协商返还挖掘机,但因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挖掘机未被返还。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于2018年10月7日、10月8日、10月27日、12月11日对段某某及其家属进行劝说教育,其仍然未返还挖掘机。2019年1月13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甲赔偿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放弃对方赔偿扣留挖掘机造成的经济损失,段某某一方也不再要求进一步赔偿,2台挖掘机遂被返还。经鉴定,被段某某非法扣留的2台挖掘机共价值人民币7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释放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韩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李某甲、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劝说教育视频及音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非法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仁俊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光盘15张

3.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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