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临汾市尧都区**路**巷**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13日,被告人段某某在其位于临汾市尧都区**路**巷*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容留翟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戴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凡国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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