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93********,汉族,大学文化,山东居安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天桥区新黄路南徐东路路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段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95.8±4.0mg/100ml。
2019年6月3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段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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