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6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住山西省新绛县北张镇北张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时35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晋MXXBXX号大众牌轿车(载乘赵某某、吕某某、白某某),沿侯马市程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程王路立交桥东侧时与桥墩碰撞,造成乘车人赵某某当场死亡,段某某、吕某某、白某某伤及晋MXXBXX大众牌轿车、桥墩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10mg/100ml。侯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段某某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犯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亮
(院印)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新绛县北张镇北张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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