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段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毕业,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住封某某XX乡XX村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8月13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王XX,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5时许,段XX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XXXXXX号普通低速货车沿封某某黄陵镇至李庄镇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李庄镇顺河集村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公路的许XX相撞,造成许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段XX拨打报警电话并现场等待配合调查,许XX后经治疗无效死亡。经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段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段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呼吸式酒精测试单、称重结果单、封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谅解书、收到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XX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X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封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体检验报告1份、河南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1份;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质量30%以上的普通低速货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段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段XX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西庆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段XX现被取保候审于封某某王村乡西洪村157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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