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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段**,男,出生于197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125197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宝鸡市渭滨区**路**家园**号楼*单元*楼*户。系陕西省宝鸡监狱第**监区负责人。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段**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陕西省宝鸡监狱第**监区服刑人员逯**在监区内对另外两名服刑人员李**、乔**实施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被不起诉人段**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狱管理中存在失职行为,对罪犯逯**监管不力,导致在监狱内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本院认为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 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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