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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抢劫案起诉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87********,汉族,初中,山西兴华特钢有限公司,打工,户籍所在地原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大同市开发区**村,2003年11月7日因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7月23日因抢劫罪、强奸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2月18日因抢劫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9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由于疫情原因于2020年4月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在大同市左云县公安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进行医学隔离,隔离期满于2020年4月2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6时许,被告人武某某从大同市开发区**村的家中骑摩托车去山西兴华特钢有限公司上班途中,遇到骑电动车上班的被害人杨某某,被告人武某某尾随杨某某至大同市平城区云州街以南御河东路(由北向南路段)附近的非机动车道时,发现路上无人,便用自己的摩托车顶撞被害人的电动车并别停,在威胁被害人掏钱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武某某将被害人推倒在路边草丛里,用手控制被害人的身体,不让其呼救挣脱,当场劫取人民币现金100元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理案件、立案、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3份、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

2.证人证言:冯某某的询问笔录、郭祥的询问笔录;

3.被害人陈述: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武某某的讯问笔录、指认笔录;

5.辨认笔录:武某某、杨某某辨认笔录2份;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武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实施新的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宫云涵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页材料10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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