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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检刑诉〔2020〕89号

2021-03-2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3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3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住武宣县**镇**街**队**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武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多次提供自己的住处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床铺费”获利。具体事实如下:

1. 2015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容留陈某某在自己的住处进行卖淫活动,陈某某支付“床铺费”30元人民币给黄某甲,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2.2015年12月3日上午,黄某甲容留卢某某在自己的住处进行卖淫活动,卢某某支付“床铺费”10元人民币给黄某甲,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3.2016年5月31日上午,黄某甲容留杨某某在自己的住处进行卖淫活动,杨某某支付“床铺费”20元人民币给黄某甲,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4.2019年10月25日上午,黄某甲容留杜某某、薛某某在自己的住处进行卖淫活动,薛某某支付“床铺费”10元人民币给黄某甲,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曾因容留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容留他人卖淫,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属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爱红

检察官助理:郑臣廷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武宣县**镇**街**队**号,电话:1827692****(其儿子黄某乙)。

2.案卷材料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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