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武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2********,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住兴宾区**镇**村**委**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武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日晚1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陆某某伙同黄某甲、黄某乙(二人均已判刑)驾驶一辆五菱车至武宣县武宣镇吉星路土荫塘桥工地,将工地里的600多个扣件装上五菱车盗走,然后拉到柳州市卖给唐某某。
2.2019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侯某某、陆某某伙同黄某甲、黄某乙驾驶一辆五菱车至武宣县武宣镇东环路萱城国际工地,将工地里的400多个扣件装上五菱车盗走,然后拉到柳州市卖给唐某某。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萱城国际工地被盗扣件的价格为人民币伍佰玖拾肆元整。
3.2019年5月下旬,被告人侯某某、陆某某伙同黄某甲、黄某乙驾驶一辆五菱车至武宣县武宣镇清水村大藤峡安置房工地,连续三个晚上将工地里的1500多个扣件装上五菱车盗走,然后拉到柳州市卖给唐某某。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大藤峡安置房工地被盗扣件的价格为人民币伍仟玖佰肆拾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侯某某、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春燕
检察官助理:覃腾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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