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单位武宣县**乡**村**采石场,住所:广西来宾市**乡**村**,执行事务合伙人何某甲,经营场所所在地:广西来宾市**乡**村**。
诉讼代表人(委托):何某乙 ,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76********,汉族,中专文化,**采石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村**组**号。现住广西武宣县**乡**宿舍。
本案由武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武宣县**乡**村**采石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何某甲(同案处理)获得武宣县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包的在武宣县金鸡乡赖山村“尖峰山”(地名)采矿权,后投资武宣县**乡**村**采石场 (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开采经营,在开采经营过程中,开采范围超出许可范围,导致林地遭受破坏。经聘请广西森旺林业调查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破坏的林地进行测量,毁坏的林地面积为48.75亩,地类均为一般商品林。案发后武宣县**乡**村**采石场缴交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费44.69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武宣县**乡**村**采石场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但其主体身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不构成单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武宣县**乡**村**采石场不起诉。
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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