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3********,汉族,初小文化,金寨县**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住安徽省金寨县**镇****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被告人武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7月19日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3年3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10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武某某和李某某、余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四人在金寨县招商局与被害人王某某协商拖欠的土石方工程款事宜。协商无果后,武某某安排李某某跟随王某某。当晚,李某某和王某某分开住宿金水湾宾馆,不许王某某擅自离开。2月4日,武某某和李某某、余某某、罗某某四人和王某某再次来到县招商局协商,为防止王某某离开,武某某等四人白天一直跟随王某某,晚上李某某和罗某某住宿金水湾宾馆看着王某某。2月5日凌晨,王某某偷偷逃离宾馆,返回江苏老家。
2.2016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武某某获悉王某某在金寨县金帝大酒店503房间住宿,遂邀约李某某、余某某、罗某某等人前往金帝大酒店503房间向王某某索要土石方工程款。在房间里,武某某等人因索要土石方工程款和王某某发生争执,武某某对王某某脸部打一耳光。后武某某等人跟随王某某到金寨县凤城小区找陈某甲借钱,王某某未找到陈某甲,欲逃离,武某某拉拽王某某,不让其离开,又对王某某脸部打两耳光,将其拽至车内,并言语威胁若再逃跑用车压断其腿,将王某某带回金帝大酒店。
3月15日下午,王某某称其到合肥找中四冶公司的褚某某协商解决拖欠的土石方工程款事宜,武某某安排李某某全程跟随。在合肥期间,李某某以喝药、跳楼、撞车自杀威胁王某某,让其不要逃跑,王某某无奈,只有听从李某某安排;为防止王某某逃跑,李某某白天一直跟随王某某,晚上住宿同一宾馆。后因在合肥未找到褚某某等人,无法协商解决此事,李某某、王某某等人于3月17日下午返回金寨。
3.2016年3月17日下午,李某某跟随王某某坐车从合肥返回金寨后,入住金帝大酒店406房间。武某某、李某某、罗某某、余某某一直向王某某索要工程款,并轮流看着王某某。王某某出去筹钱,武某某、李某某、罗某某、余某某等人轮流跟随其后,防止其逃跑。期间,因王某某未筹到钱,武某某生气,打了王某某脸部一耳光;王某某也因被逼还款无人帮忙,自行下跪,并自己打自己两耳光。直至3月20日上午,王某某从陈某乙处借款8万元,并将此款支付到账后,武某某等人才允许王某某离开金帝大酒店。
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武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到案后,武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梅某某、史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武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5.金寨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武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灿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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