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49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1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3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兰山区**路与**路交汇处**市场*****门头内存放“小橙子”减肥药在网上销售,后被市场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2019年11月21日,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小橙子”减肥药内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是否有销售行为不清、主观故意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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