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住大同市平城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逮捕。
吕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住大同市平城区**乡**小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逮捕。
冯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7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住大同市棚户区**园****,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8年12月1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吕某某、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31日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售汽油,非法经营人民币276302元。
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武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售汽油,非法经营人民币513421元。
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明知被告人武某某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受雇于被告人武某某负责将购买汽油人的车开到秘密储油地点加油,再将加满油的车返还购买汽油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吕某某、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贩卖汽油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与被告人武某某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刚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伍册,涉案财物清单,光盘玖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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