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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盗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7〕29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曾因盗窃、诈骗,分别于2016年5月24日、2016年8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于2017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6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中旬某日零时许,被告人武某某来到大连保税区格林小镇2号楼日租房205房间,发现该室门未上锁后趁该房间无人之际进入该室,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房间内电视柜储钱罐上面的现金人民币100元和放在床头柜上的打火机1个、电动剃须刀1个(因未提供具体型号,未估价)盗走。同年4月7日,被告人武某某再次来到上述地点,采用相同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某置于该室内的裤子及腰带(因未提供具体型号,未估价)盗走;

2.2017年4月3日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来到大连保税区格林小镇6号楼家家乐旅店102房间,发现该室房门未上锁后趁房间内的被害人丁某某睡熟之际进入该室,将被害人丁某某上衣兜内装有的现金人民币260元、医疗保险卡、浦发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居民身份证各一张的钱包及放在枕头边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的白色三星牌7106型号手机盗走。后被告人武某某又将被害人丁某某手机微信钱包支付密****,将微信钱包内人民币42****。案发后,被盗身份证、医疗保险卡、银行卡被追返;

3.2017年4月9日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武某某来到大连保税区格林小镇2号楼日租房,发现该日租房207房间房门没有上锁后趁房间内被害人郭某某睡熟之际进入该房间内,将被害人郭某某裤置于兜里的现金人民币70元、置于枕头边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的灰色魅族牌Note5型号手机及一个黑色皮背包(因未提供具体型号,未估价)盗走;

4.2017年4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来到大连保税区格林小镇5号楼宏运旅店,发现该旅店203房间房门没有上锁后趁房间内被害人张某某、吕某某睡熟之际进入该房间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置于该室内一部价值人民币240元的蓝色VIVO牌Y27型号手机及居民身份证、工商银行信用卡各一张和吕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银色VIVO牌X 7PLUS型号手机蓝色工商银行卡盗走,随后被告人武某某从该房间里将被害人张某某车钥盗走后,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在该旅店门口的白色辽B****8夏利轿车车门打开,将被害人张某某置放于轿车遮阳板上的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101元钱及居民身份证、工商银行信用卡各一张的黑色钱包及被害人吕某某置放于该车副驾驶手扣内装有工商银行卡的钱包盗走。案发后,被盗VIVO Y27型手机、VIVO X7 PLUS型手机、居民身份证、银行卡被追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指认盗窃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工作说明;

2.被害人王某某、丁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吕某某陈述;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金普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大金价认刑[2017]177号关于打火机等价格认证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树河
检  察  员:  李  迪

2017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侦查卷宗5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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