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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一部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7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公安局二安派出所,现住濮阳市华龙区*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12月20日,卓**、王**等人(已判决)在濮阳市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管道上打孔窃取天然气对外出售牟利。自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武某某在明知上述天然气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予以购买,涉案金额9.0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南省内黄县公安局二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提供的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濮阳市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备案的函复印件、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复印件、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荐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史**、杨**等9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5.视听资料: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出具的视频光盘;6.现场勘验笔录: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红伟

检察官助理:何欣欣

2019年1017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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