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武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Z79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1********,汉族,初中,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村**号1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上午11时许,在大庙集镇见寺村委会武寨村武某甲家北侧东西水泥路上,被告人武某某借故对同村村民武某乙进行了辱骂,后对武某乙进行殴打。随后武某某对前来劝阻的武某乙妻子张某某、武某乙儿子武某丙进行殴打。后经太和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乙、武某丙、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到经过、民事和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武某甲等人证言;被害人武某丙、武某乙、张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及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武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武奎有自首、部分和解等从轻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震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