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邓州市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2日23时左右,被告人武某某在邓州市糖果果KTV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唐某甲、唐某乙发生口角,后纠集张某某(已另案处理)、门某某(已另案处理)、刘某甲(已另案处理)、王某某(在逃)、刘某乙(已另案处理)、余某某(已另案处理)等人持铁锨、木棍将唐某甲、唐某乙殴打。经邓州市法医鉴定:唐某甲、唐某乙二人所受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王某某等人的供述;4.被害人唐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武某某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秦景华
周 博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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