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8〕2550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汽车维修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7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8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4日1时20分许,被告人欧某甲饮酒后驾驶粤XWE****号小型轿车,行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路段时,与欧某丙驾驶的粤XQ****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法医检查鉴定,被告人欧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67.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欧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欧某甲赔偿了欧某丙人民币50000元,获得欧某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欧某文的供述;2.证人欧某丙的证言;3. 书证;4. 物证;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 毅 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1. 被告人欧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道**街**号,联系电话135*******;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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