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人,户籍及现住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号。欧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驾驶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H13****)窜到广宁县南街镇护国居委会新沙寨**号陈某某的住宅内实施盗窃,在作案过程中撬坏陈家大门锁及木门,翻看房间的衣柜和保险箱,窃取了陈某某的身份证、存折和7000元左右现金。
经鉴定,从事主陈某某家中提取的黑色塑料袋上手印与欧某某十指指纹信息卡捺印样本中的左手拇指印是同一人所留。
2、2019年12月2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驾驶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H13****)从怀集县流窜到广宁县南街镇红星村委会幸福新村**号楼梁某某住宅三楼房间内实施盗窃,窃得800元左右现金以及一些红包,在逃离的过程中被民警抓获,现场扣押欧某某作案工具一批。
经本院讯问,被告人欧某某如实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自己犯罪的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明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盘3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赃证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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