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某某为非法谋取利益,于2019年2月21日20时左右在吴川市**街道**村口向陈某某(绰号“**”)贩卖200元毒品K粉,陈某某用一部**手机抵做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陈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媛霞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光盘5张。
3.有关涉案款物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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