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村**号**房,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8日被逮捕。欧某某于2019年4月2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17时30分许,吴川市看守所**号监室内在押人员陈某甲用笔在监室床板上写陈某乙(另案处理)的坏话,被同监室的陈某乙发现,陈某乙遂用脚踢打陈某甲的头部,用拳头击打陈某甲右肩膀,同监室的欧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上述两人另案处理)等人看到后参与一同对陈某甲实施殴打。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甲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