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2月21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3月13日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欧某某因**环卫公司在本市**镇、**镇公路和乡道沿线一带使用垃圾桶装载垃圾,影响其捡拾可回收的垃圾,遂产生烧毁垃圾桶的报复心理。欧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凌晨、12月20日凌晨、12月29日凌晨,先后三次骑自行车窜到**镇***省道线、乡道***、***线、**镇高速公路项目部4标段附近及**村委附近的公路和乡道沿线的垃圾桶堆放点,利用打火机点燃桶内的垃圾,将垃圾桶焚烧。经公安机关与被告人欧某某清点核对,欧某某烧毁的垃圾桶共108个,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总价值47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柱天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四册移送你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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