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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仁某加故意伤害案_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卡检公刑诉2019〕60

被告人次某某,别名:阿布,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1211986********,藏族,识藏文,务农,户籍所在地西藏昌都市**区**乡**村,在昌无固定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4月15日经卡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4月15日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6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决定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7月29日;于2019年7月29日将本案退回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28日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决定第二次延长审查

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13日;于2019年10月11日将本案退回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1月11日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1日决定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13时许,被害人其某某发现其妻子在与被告人次某某通电话,因几年前两人就发生过不正当男女关系,其某某便携刀裹在一个黑红色编制口袋中,来到被告人次某某家中,将次某某叫出家门后,被害人其某某在与被告人次某某理论时,两人发生了械斗;在械斗中,次某某手臂、腋下、背部等处被其某某用刀砍伤,同时次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藏刀朝其某某的头部砍了一刀、左胸部刺了一刀,后其某某倒地身亡。经西藏昌都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其某某生前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捅刺胸部左侧致左肺上叶、心脏破裂伴左侧胸腔大量血液及凝血块死亡。经西藏昌都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告人次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2019年1月25日8时21分,公安民警在青海省玉树州人民医院将接受救治的被告人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三把、衣物、黑红色手提袋一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阿某某、益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次某某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书、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故意伤害对方身体,持刀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次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杨艳莉

2019年12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次某某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共计32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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