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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诈骗案起诉书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083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街道办事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4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樊某某加入由马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组织的中华民族第九路军(以下简称第九路军),担任第九纵队的纵队长,纵队下设军、师、团,每个团管理8个微信群,每个微信群有168-200人。樊某某作为纵队长,在其管理的微信群以加入第九路军,将会得到国家发放的扶贫创业金的名义,收取加入者的会员费或报名费。樊某某任命耿某某(另案处理)为第九纵队财务部长,负责将收取的会员费或报名费上缴给陈某某,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共计上缴费用1144845元。2019年2月,樊某某为对抗公安机关的调查,在其所管理的微信群内发布信息,要求群内成员面对“公安派出所、街道居委、村干部调查时……一律回答不知道”。

2019年8月27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民警在商丘民权县将樊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案件情况说明、陈某某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周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推广虚假项目,管理会员,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樊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酌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闫爱玲

检察官助理:路  洋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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