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88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4月11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樊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路**小米之家店内,趁店员不备,盗窃小米手表COLOR一只,后逃离现场。
2、2020年6月8日和6月19日,被告人樊某某以同样手段在同一地点先后白色小米小爱触屏音箱一个、白色小米小爱音响PRO8一个和小米盒子4一个。
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86元。2020年6月24日,樊某某向被害人退还了小爱音响PRO8和小米盒子4并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鉴定意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6、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88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7********;
2、案卷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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