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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故意伤害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658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2月14日,被告人樊某某与樊某甲、方某某、金某某四人开皖******货车至长江批发市场拉货,送货人程某某因与另一送货人发生冲突,遂电话邀来史某某、袁某某两人,史某某、袁某某到场后与樊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在樊某甲、樊某乙与对方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樊某某持菜刀砍伤袁某某、史某某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史某某的伤情均达到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历材料、公证书等;2.证人程某某、樊某甲、樊某乙、金某某、朱某某、方某某、樊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两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珠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52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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