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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挪用资金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41975********,中共党员,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汾西县*甲社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镇**村,住汾西县**镇**村,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21日,汾西县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樊某某采取留置措施。经汾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告人樊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汾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汾西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樊某某作为汾西县*乙社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之便,在互助**社**、**、互助**社**不知情的情况下,分三次伪造村民借款借据套取互助**社资金:2015年1月14日,伪造郭某甲等21人每人5000元借款借据,套取互助资金105000元;2015年1月19日,伪造杨某乙等12人每人5000元借款借据,套取互助资金60000元;2015年6月19日,伪造孟富军、申某某2人每人5000元借款借据,套取互助资金10000元。樊某某共计套取汾西县*乙社互助资金175000元,至今未还。其中:1、用于其家庭及个人开支15000元;2、私自偿还杨某甲村委会2007年至2008年道路硬化工程前期平整路基和郭某乙承包道路硬化工程欠款57000元(用于偿还郭某乙57000元欠款未与时任的杨某甲支、村两委汇报,也未召开村务等相关会议。);3、用于偿还其个人2008年承包杨某甲村委会2公里道路硬化工程欠款10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书证、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作为汾西县*甲社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汾西县*甲社互助资金175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至今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峰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霍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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