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边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陕西省**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镇********花园*栋*单元***室,现住靖边县***镇**村***厂。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樊**驾驶证情况:无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樊**醉酒后无证驾驶陕K*****号英伦牌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沿307国道行驶至1000KM+200M处时,与迎面驶来张**驾驶的陕K*****号北京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樊**明知对方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在事故现场抓获。
经靖边县公安局交通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樊**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经鉴定:樊**的血醇含量为235.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发生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认定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理;被告人樊**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建荣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樊**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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