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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79********,汉族,群众,本科文化程度,教师,住焦作市山阳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酒后从车站街步行至万方桥下取车,上车后拨打某某保险公司电话叫免费代驾服务,保险公司称其所在位置不在代驾服务区内。随即樊某某驾驶豫H*****号小客车经焦作市山阳区沿万方桥下东侧辅道由北向南逆行至焦东路小学门口南3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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