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9********,汉族,群众,务工。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现住址河北省霸州市**乡**村。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1日23时30分,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冀R****号小型轿车并载乘车人田某某沿霸州市**公路**村南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其行至事故地点时因处理情况不当致使车辆与该路西侧树木相撞。事故致使车辆受损,被害人田某某死亡,樊某某受伤。经鉴定,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12mg/100ml。霸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樊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赔偿已到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伟宾
2020年10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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