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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公司工人,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三平镇**路**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区崆峒西路**)。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与朋友在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三平镇寻味川菜馆饮酒后,驾驶新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1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坪镇交警执勤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91.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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