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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539号 

  被告人楚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号,住河南省荥阳市乔楼镇楚堂村东寨咀080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6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楚某某酒后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荥阳市马米线自西向东行驶至桃贾路交叉口东47米处时,撞上路边隔离柱,造成一车受损。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9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2019年06月27日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楚某某的供述;

2.​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第*******号鉴定意见;

3.​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4.​ 道路交通事故第41018212019*******号认定书;

5.​ 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证明、结案报告书、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粘贴纸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高军

(院印)

2019年9月19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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