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16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梁某某作为被害人廖某某的赌债担保人,为了便于日后以合法方式追讨廖某某的赌债,梁某某让廖某某签订一份人民币3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于当天由梁某某通过银行转账300万元给廖某某,随即让廖某某将300万元转账到第三人的银行账户,当天款项全额回流至梁某某账户,以此制造虚假的借款银行流水。
2013年5月17日至2016年7月30日期间,被害人廖某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存入的方某某被告人梁某某共支付了1370172元。因廖某某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全部款项,梁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让廖某某重新签订一份人民币200万元的借据。2016年8月20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廖某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继续向梁某某共支付了327120元。
之后,由于被害人廖某某无法偿还上述款项,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3月29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廖某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9年4月17日至5月15日期间,廖某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梁某某共支付了13万元。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经过调解、开庭、询问等程序审查,发现梁某某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其起诉的事实明显错误,于2019年7月30日裁定驳回梁某某的起诉。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碧 玉
检察官助理 欧阳素婉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