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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职务侵占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秀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041975********,汉族,高中文化,桂林市**公司员工,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路**号**栋**单元**。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4月起,被告人梁某某在桂林市**公司(下称:**旅行社)担任票务员期间,梁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游客行程让李某某、黄某某帮买火车票后直接交给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通过伪造游客的身份证复印件的方式去火车站将上述火车票办理退票手续,将退票款据为己有并用于还个人债务。为了归还李某某的部分购票款,被告人梁某某在刚某为**旅行社购买火车票后,在填写付款单时没有填写刚某的名字,而是填写李某某的名字,导致**旅行社财务将本应支付给刚某的火车票购票款支付给李某某,因此拖欠了刚某的购票款。

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为了归还上述三人的票款,被告人梁某某分多次找潘某某为**旅行社购买火车票。潘某某自行垫资购买火车票邮寄给**旅行社后,被告人梁某某在填写付款单时没有填写潘某某的名字,而是填写李某某、黄某某、刚某三人的名字,导致**旅行社财务将本应支付给潘某某的火车票购票款264883.5元支付给了李某某、黄某某、刚某三人,以此来偿还此前拖欠三人的火车票款。经潘某某确认,被告人梁某某曾在案发后先后三次还给其人民币53400元。综上,被告人梁某某的上述行为最终导致**旅行社拖欠潘某某购票款211483.5元。

2019年5月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梁某某于当日上午9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购票记录及照片、**旅行社转账记录、火车票退票记录、结婚证复印件、QQ聊天记录、营业执照、电脑咨询单、劳动合同书、职位说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李某某、刚某、黄某某、庞某某、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桂林市**公司的报案和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宇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叁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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