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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29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4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9195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郑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郑某驾驶一条木艇在佛山市顺德区**村附近河涌内使用电鱼机电鱼,梁某某负责驾驶木艇,郑某负责使用电鱼机电鱼。至当日12时许,梁某某、郑某驾驶木艇回到顺德区***村新园街对开涌边准备将使用电鱼机捕捞的鱼获拿上岸带回家时被民警查获。经称重,梁某某、郑某捕获的鱼类重22.07公斤。

经鉴定,梁某某、郑某使用的电鱼工具输出电压高,作业范围大,大小通杀,对渔业资源及渔业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经广东省渔政总队顺德大队证实:电鱼所在的顺德区***村内河涌红北河附近水域属于禁渔水域,电鱼时间2020年4月9日属于珠江禁渔期,所使用的电力捕鱼工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命令禁止的捕鱼方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梁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梁某某、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郑某违法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郑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碧玉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梁某某、郑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36*******、188********;

    2.卷宗2册、光盘3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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